【论文简报】详论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内涵——兼对田国强教授批评的回复
导读
本文试图对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定义与内涵做出比较全面的阐述,以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结构经济学理论。本文将“有为政府”定义为在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结构制宜地有效地培育、监督、保护、补充市场,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增进全社会各阶层长期福利水平的政府。然后,本文着重突出有为政府的“动态变迁”与“主动改革”的内涵,并且有针对性地回复与澄清田国强教授对“有为政府”概念认知的问题与误解,系统比较了“有为政府”与“有限政府”在动态性、改革过程、经济结构假设、政策制定过程方面的主要区别。最后,本文在回顾相关学术文献的基础上探讨了“有为政府”未来的研究方向。
详论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内涵——兼对田国强教授批评的回复
王勇(北京大学)、华秀萍(宁波诺丁汉大学)
新结构经济学是由林毅夫教授创导的第三波发展经济学思潮,其主要研究的是经济结构的决定因素、动态内生变化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各种含义。新结构经济学提倡要建立有效的市场与有为的政府。“有效市场”是指能够通过价格信号达到帕累托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比较成熟,一般不会引起歧义。而新结构经济学提出的“有为政府”则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提法,最近在国内学术界引起很大的争议与广泛的讨论。
但在关于有为政府的辩论中,很多学者讨论的并非是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概念,而是他们自己定义的“有为政府”,或者是对新结构经济学“有为政府”概念的猜测。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批评者是田国强教授,对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的概念、内涵与政策含义提出比较系统性的批评。我们欢迎并感谢田教授的认真批评与讨论,其中不乏灼见,但亦存在着很多偏差与误解,所以非常有必要做出针对性的回复和澄清。
在过往相关研究与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对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给出如下定义:有为政府是在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结构制宜地有效地培育、监督、保护、补充市场,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增进全社会各阶层长期福利水平的政府。新结构经济学定义的政府“有为”,既非“不作为”(inactive),亦非“乱为”(mis-behaving)。
我们特别指出,“有为政府”定义的创新点之一在于其拥有动态变迁与主动改革的内涵,即其经济角色、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是随着产业结构的变迁与技术进步的进程而动态演绎的。我们主张,要深入讨论政府究竟是“不作为”、“乱为”还是“有为”,就应该结合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各种具体结构性特点。
首先,新结构经济学不仅关注长期目标,也关注整个过渡动态路径上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短期目标,因为对政府角色在不同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位。一个经济体从落后到发达的发展过程通常都十分漫长,所以新结构经济学特别重视“结构变迁”,即重视整个发展路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现实中的政府未必总是在做符合对应发展阶段的结构性特点的事情,所以需要有为政府在每一个不同发展阶段都要对政府进行改革,使之做对应发展阶段政府最应该做的事情,即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结构制宜。理想状态下的有为政府,在不同发展阶段并不一样,所面对的约束和应该做的事情也是不一样的。
其次,“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这两个目标不可分割和互相影响的本质、以及“有为政府”本身的动态变迁内涵,要求积极改革政府的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以适应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与技术进步的结构性变迁。对于初始状态为市场不够有效的情形,有为政府就需要大刀阔斧地进行市场化改革,不断地去纠正弥补市场,培育市场、规范市场,以求市场有效。对于一个存在很多“乱为”或者“不作为”的政府的初始状态,需要对政府的功能目标、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方面进行改革,使之逐渐纠正“乱为”,消除“不作为”,变成“有为”的政府。
新结构经济学旨在提出研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结构性问题与演化发展过程的一般化理论,而不是只关注中国经济。我们不能只根据中国的当前需要来提出理论概念,更不能以个别国家的实然分析来否定一般理论的应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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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文题录:
王勇,华秀萍.2017. 详论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内涵——兼对田国强教授批评的回复[J].经济评论,3:17-30.
王勇、华秀萍,2017:《详论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内涵——兼对田国强教授批评的回复》,《经济评论》第3期,第17-30页。